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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对口帮扶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入驻要求

           为加强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域名www.coop168.com,以下简称“乡村振兴馆平台”或“平台”)供应商的管理,保证平台采购人合法权益,规范供应商行为,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运营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平台对口帮扶企业所上架的委托加工产品,制定如下要求。

           1,对口帮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指为非国家扶贫目录,经由乡村振兴馆入驻采购单位推荐入驻,且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湖南本土企业。

           2,企业入驻平台上架商品,如商品非企业自行生产,为企业授权第三方企业进行上产的商品时,需提供商品原料生产证明、被委托加工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委托加工协议、商标证明材料。

           3,供应商根据平台要求,所上传商品原料生产证明中需证明原料真实产地,不得伪造。若平台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发现原料非供应商注册地市州的产品原料,商品不得入驻;若平台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将依据乡村振兴馆平台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4,供应商根据平台要求,所上传被委托加工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中,需包含被委托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

           5,供应商根据平台要求,所上传委托加工协议需包含供应商与被委托加工企业正式签署(附公章)的协议文件。协议文件中需针对被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产品品牌、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合同开始时间、合同结束时间、生产加工责任进行说明。

           6,供应商根据平台要求,所上传商标证明证明材料中商标的所属权应为供应商(仅限湖南本土供应商),上传商标产品应为农副产品,证明材料中需包含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品牌形象。

            7,本要求自2022年8月17日起实施。如“乡村振兴馆”在前述生效日期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要求有不一致或冲突,以本要求的规定为准。

     

    乡村振兴馆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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